为吸引优秀人才到黑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黑龙江大学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在2026年博士生招生中继续开展“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有关规定和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组织制定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处理复试录取中的重要问题,巡视各学科复试情况,协调全院的复试录取工作。
组 长:徐英明
副组长:王 巍、曲 阳
成 员:朱宇君、王国凤、孙文彬、谢 颖、牛海军、王 蕾
2.按博士招生学科,分别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
二、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在选拔中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综合素质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依据,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拔尖创新人才进入黑龙江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招生学科及名额分配
1. 参照学校公布的《黑龙江大学202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章程》。注册合格且具备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均可招收“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考生。
2. “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录取博士生占用学科本年度招生计划。
四、申请条件
(一)硕博连读考生申请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攻读硕士期间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考生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无受处分未解除的情形;
3.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
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进一步学习、研究的志趣,且具备相应的科研基础;
5. 本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读硕士生(不含延期阶段的硕士生、定向培养硕士生),一年级在读硕士生原则上应为本硕连读或提前修读硕士生;
6. 申请人就读期间获得1次国家奖学金或1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原则上已完成硕士阶段课程且成绩优异;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领域相关的SCI论文1篇;
7. 对于选择报考有主持在研的国家级人才项目或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博士生导师,且经该博士生导师同意的申请人,可免除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奖学金的要求(国家级重大项目或国家级人才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可每年用于2名研究生,国家级重点项目或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可每年用于1名研究生);对于科研发展潜力较大的申请者,且其报考博士生导师有主持在研的国家级面上项目的(项目执行期内可每年用于1名研究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批通过并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对其成果要求可予以适当放宽;
8. 经所申请导师同意及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二)申请-考核制考生申请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2.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攻读硕士期间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考生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无受处分未解除的情形;
3.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
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进一步学习、研究的志趣,且具备相应的科研基础;
5. 考生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能够非定向全脱产在学校学习(高校教师报考类别按定向报考,按非定向对待)。应届硕士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26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非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拟录取公示后一个月内,将人事档案转至黑龙江大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录取资格。我校鼓励毕业三年内的硕士生攻读“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
6. 所申请博士专业须与硕士专业相同或相近;
7. 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申请人在申请前3年(2023年1月1日—申请日)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领域相关的SCI或EI论文1篇;或获得一项授权发明专利,专利中学生为第一或第二贡献人(导师应为第一贡献人);或应届硕士毕业生就读期间获得1次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已完成硕士阶段课程且成绩优异;“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水平科研院所或国外高水平大学的毕业生可免除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如遇部分单位在导师与研究生成果署名上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在核实情况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成果进行审核界定;
8. 经所申请导师同意及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9. 学术成果突出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考生的年龄可放宽1至2岁,对发表成果的年限也可适当放宽。
五、初试
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进入复试阶段。
(一)初审
学生的报名材料先经过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生科研成果审核,再由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进行表决,确定可以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二)外语
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进入复试阶段。初试时间初步定为3月中旬,地点另行通知。如考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初试外语免考:
1. 通过国家六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或国家四级优秀(四级成绩达到550分);
2. 托福(新TOEFL)成绩达到80分;
3. 雅思(IELTS)成绩达到6.0分以上;
4. GRE成绩新标准300分以上;
5. 曾在英语国家或地区受到学历教育、获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学位证书获国家教育部认证;或在国外有1年以上(含1年)学习经历人员(需提供国外学习经历的证明和成绩单);
六、复试形式及内容
各学科组织“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初审通过且初试合格的考生,进行复试。
1.复试形式为面试,每个考生复试时间不低于40分钟。
2.考生应向复试小组汇报个人学习科研经历和代表性成果,阐述读博期间拟从事研究领域及研究工作设想。
3.复试小组综合考核考生专业基础、对学科前沿的把握、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潜力等,旨在择优选拔科研能力突出、具有培养潜力的学生。
4.复试小组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七、成绩计算
1.复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计算办法:复试小组各成员所打分的平均分为考生复试成绩。
3.最终成绩计算办法:最终成绩=专业考核成绩。
八、录取
根据复试结果、招生计划和本实施办法,复试合格考生在招生计划内按照报考导师根据考生最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考生,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至研究生院。
九、其他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
2.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大学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负责解释。
3.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及与国家、黑龙江省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黑龙江省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
4. 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08319
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2026年1月28日